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性精神病办理特殊病种的范围及程序

    • 2020-08-17
    • 发布:系统管理员
    • 阅读:7554

办理范围

 

1.住院明确诊断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和抑郁症);门诊明确诊断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和抑郁症)持续治疗半年以上。

 

2.各种痴呆达到中期同时伴有精神症状,持续门诊治疗1年以上或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持续治疗的。

 

3.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经住院治疗后门诊持续治疗超过1年。

 

4.难治性神经症(广泛性焦虑和强迫症)经过住院治疗后连续门诊服药超过1年仍未好转。

 

办理程序

 

职工医保:符合上述范围的病友,请提供最近二年病历资料,本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来院医保科盖章,并领取《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登记表》后,携带本人的医保IC卡、病历资料原件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特殊病种,办理通过后凭《规定病种专用证历本》来我院医保科登记后即可就诊。

 

城乡居民医保:符合上述范围的病友,请提供最近二年病历资料,本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来院医保科盖章后至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室办理特殊病种(吴兴区参保人员可直接在本院医保科办理),办理后即可在院就诊,就诊时请出示特殊病种专用卡。



相关稿件

Copyright 2014 ©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浙ICP备15018649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50202000692号 地址:湖州市苕溪东路2088号
服务中心:0572-2062555 预约电话:0572-2290610 邮政编码:313000 Email:info@hz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