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 2015-07-06
    • 发布:湖州三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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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处理,予以公示。

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尚未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变更)以及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独立执业,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并赔偿的;

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未经亲自诊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6.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定,开大检查、大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药品、精神药品,情节较重的;

8.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到院外会诊或行医,造成不良影响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卫生部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情节较重的;

1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调遣的;

13.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公示方式:在本院范围内以中层干部会议、局域网和院讯等形式公示通报。

(四)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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